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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如果沒有前情提要的話,這篇文章會顯得莫名奇妙吧。不過簡單說來,我喜歡的女生不喜歡我,她交了男朋友。被她長久以來的漠視,我想要讓她看得見我。我並沒有對她糾纏不休,我才不要這麼做,那不是我想被她看見的樣子,我要讓她看見的是--嘿!這個傢伙其實還滿利害的嘛!

  為了讓她看見我好像也不是太差勁,我念了她學校的博士班,但好像沒有太困難,看來這還不夠證明我有點本事,我寫小說投比賽得了名次、我通過資格考四科中的三科。這些我都有親口告訴她,每次跟她說話的時間不超過三十秒,不然被當成我在纏著她的話,我可是會很想死的。而今,她不知道去哪了,我再也不能親口告訴她我做了什麼,但我還是想被她看見,或許這是我的人生目標吧。

  我不會再去找妳,因為我想做的從來就不是要見到妳,我想做的,就是盡一切努力讓妳看見我! Look at Me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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